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管理进行检查。
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园林绿化管理会议,研究、部署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三、风景名胜区建设应根据景区总体规划,积极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景区内的植物景观和自然风貌,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景区内停车场周围,休憩地,道路两侧绿地、花坛、花带等重点部位,要加强园林绿化管理,提升园林绿化景观水平。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占用、挖掘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因风景名胜区建设确需占用、挖掘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认真核查,并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五、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针对景区内重点保护的植物群落和珍稀植物分布区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并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六、风景名胜区内应以种植适应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为主。
七、林木病虫害防治应采用无公害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药品的使用,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损害。
八、风景名胜区内的河、湖、泉、池、溪、涧、潭等水体景观,除按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要求进行整修和利用外,均应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变。
九、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针对重点保护的水体景观,如泉流、瀑布、河段、湖泊、湿地等,按照规划设置保护范围、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等。
十、风景名胜区内所有污染物必须经过处理。不得将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污水排入水体景观,不得向水体景观倾倒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十一、水体景观出现污染、水华等现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积极协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对于较严重的水体景观污染现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十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等资源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设立保护标志。
十三、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参照《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十四、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对在景区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的园林绿化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清理场地并进行绿化。
十五、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各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资源保护情况。